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赵细根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绍知初字第186号
案件名称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赵细根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赵细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知初字第186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

委托代理人:徐俏。

被告:赵细根。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细根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细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细根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细根的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