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知民初字第123号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义庙新华服装厂大华衬衫厂宿舍大华天坛大厦五层。
法定代表人:姚壮宪。
委托代理人:张毅,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正元,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深蓝计算机网络服务部,住址: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130号二楼。
负责人:史丽晖。
被告:史丽晖。
本院在审理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深蓝计算机网络服务部、史丽晖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