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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与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潍知初字第215号
案件名称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与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9-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知初字第215号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16号区。

法定代表人:潘一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松,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庆帝伯格茨���塞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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