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知初字第95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军。
委托代理人钱志震,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顺慧,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方诚机电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卫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诉被告杭州方诚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