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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毅勇与宁波江东新佳制衣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甬知初字第280号
案件名称谢毅勇与宁波江东新佳制衣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谢毅勇,宁波江东新佳制衣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知初字第280号原告:谢毅勇。

委托代理人:胡华东,广东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江东新佳制衣厂。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

法定代表人:贺建胜,该厂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毅勇与被告宁波江东新佳制衣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毅勇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毅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谢毅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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