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知终字第3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宏亮。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晓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浩川。
上诉人王宏亮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绍知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宏亮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宏亮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宏亮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宏亮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