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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9南京红孩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名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192民初3289号
案件名称3289南京红孩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名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红孩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名扬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92民初3289号原告:南京红孩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8号金山大厦B楼第5层。

法定代表人:龚震宇,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伟,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名扬,男,199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

原告南京红孩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孩子公司)与被告吴名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红孩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第15248264号、第16152212号及第2646285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6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2004年3月,在线销售以母婴、化妆、食品、家居、保健、厨电等品类为主的,为第15248264号“”商标、第16152212号“苏宁红孩子”商标以及第26462856号“红孩子”商标的权利人,注册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5类),包括“广告;

商业信息;

……”。

上述商标经原告长期使用具有广泛的市场知名度,且均处于权利有效期内。

经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网络交易平台淘宝网上开设“红孩子Redkid”在线商铺,经营童装,将原告商标用于其网络店铺的广告宣传,极易导致消费者对被告的服务及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导公众。

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住所地非南京市,原告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本案与本院辖区具有上述其他管辖连接点。

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可以由对被告住所地辖区内知识产权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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