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一初字第00034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栋101-A2-33室,组织机构代码13221351-8。
法定代表人:史惟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韦文津,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诚,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声伍,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徽省六安市舒城县。
被告:秦新华,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任玉梅,女,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大黉巷9-3号,居民身份证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声伍、秦新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何 武审判员 张海龙审判员 王世如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