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刘卫星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245号
案件名称刘卫星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卫星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245号罪犯刘卫星,现在西安市第二看守所服刑。

高陵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2012)高刑初字第000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卫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11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西安市第二看守所于2013年9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卫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2次。

本院认为,罪犯刘卫星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卫星准予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3年11月13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