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129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亮,广东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戈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杨眉。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戈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风扇(N9-FAN)”]纠纷一案,本院于202×年×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2×年3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