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知初字第143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夏荣水,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雪,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东方利伟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枣庄市滕州市龙山路1388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芝,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东方利伟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7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