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执释字第1637号罪犯张潜飞,男,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
上列罪犯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2年5月30日,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以(2011)四刑初字第3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现已执行刑期二年八个月。
山东省青岛监狱报请假释。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
查明:罪犯张潜飞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潜飞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二○一四年八月十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