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7424号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75001)法定代表人米歇尔·拉科斯特(LACOSTEMICHEL),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凤全、刘智学,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金标,男,196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系晋江市陈埭三星制鞋厂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与被告林金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被告已支付赔偿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