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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林金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晋民初字第7424号
案件名称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林金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林金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7424号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75001)法定代表人米歇尔·拉科斯特(LACOSTEMICHEL),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凤全、刘智学,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金标,男,196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系晋江市陈埭三星制鞋厂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与被告林金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被告已支付赔偿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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