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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毓与崔普明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金义知民初字第647-2号
案件名称陈毓与崔普明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毓,崔普明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知民初字第647-2号原告:陈毓。

委托代理人:纪中久。

被告:崔普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毓诉被告崔普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9月3日作出(2012)金义知民初字第647-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崔普明的财产,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已生效判决确认被告崔普明无需向原告陈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本案已无财产保全的必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崔普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R10**的马自达小汽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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