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知民初字第0196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斌,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简小香,女,1978年8月24日生,系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甘露好益百货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与被告简小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美的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的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的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美的公司预交),由美的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