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摩托罗拉商标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与陈誉江,陈建生,梁浩,陈托宇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348号
案件名称摩托罗拉商标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与陈誉江,陈建生,梁浩,陈托宇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MOTOROLATRADEMARKHOLDINGS,陈誉江,陈建生,梁浩,陈托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348号原告MOTOROLATRADEMARKHOLDINGS,LLC(摩托罗拉商标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600NorthU.S.Highway45,IL60048,USA(美国伊利诺斯州60048号利伯蒂维尔北美45号公路600号)。

代表人DavidC.Carrol(大卫.C.卡罗尔)。

委托代理人顿明月,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誉江,住址湖南省安化县。

被告陈建生,住址湖南省安化县。

被告梁浩,住址河南临颍县。

被告陈托宇,住址湖南省安化县。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陈誉江名下价值150000元的财产,并已由深圳市中恒泰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陈誉江名下价值15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