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429号原告:广东省卡弗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一。
法定代理人:潘家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瑞传,广东中元(中山)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赫邦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1。
被告:吕瑞华(原被告中山市嘉盟照明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现已注销),女,汉族,1987年10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1,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系被告吕瑞华的丈夫。
原告广东省卡弗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赫邦灯饰有限公司、吕瑞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月××日立案受理,2021年6月30日开庭审理后,原告广东省卡弗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省卡弗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省卡弗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广东省卡弗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