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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卡弗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吕瑞华、中山市赫邦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嘉盟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73民初429号
案件名称广东省卡弗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吕瑞华、中山市赫邦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嘉盟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省卡弗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赫邦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嘉盟照明有限公司;吕瑞华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429号原告:广东省卡弗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一。

法定代理人:潘家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瑞传,广东中元(中山)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赫邦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1。

被告:吕瑞华(原被告中山市嘉盟照明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现已注销),女,汉族,1987年10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1,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系被告吕瑞华的丈夫。

原告广东省卡弗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赫邦灯饰有限公司、吕瑞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月××日立案受理,2021年6月30日开庭审理后,原告广东省卡弗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省卡弗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省卡弗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广东省卡弗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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