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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茂盛与黄小麟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259号
案件名称吴茂盛与黄小麟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茂盛,黄小麟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259号原告吴茂盛。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任向明、王增玲。

被告黄小麟。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茂盛与被告黄小麟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茂盛于2013年11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茂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茂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吴茂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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