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五初字第00469号原告米其林集团总公司(COMPAGNIEGENERALEDESETABLISSEMENTSMICHELIN),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
授权代表人克拉里斯·勒德韦阿。
委托代理人杨凤全,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丽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与被告马丽荣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米其林集团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其林集团总公司(COMPAGNIEGENERALEDESETABLISSEMENTSMICHELIN)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米其林集团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