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4780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启传。
委托代理人杨光斌,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