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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升洋与张玉仙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897号
案件名称俞升洋与张玉仙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俞升洋,张玉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897号原告:俞升洋。

委托代理人:楼国刚,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玉仙。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升洋与被告张玉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俞升洋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升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俞升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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