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知民初字第192号原告BWE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人史蒂芬·费舍(STEPHENFISH)。
委托代理人刘延喜、闵磊,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芮福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良,江苏菱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神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光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洪江、孙长龙,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BWE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WE公司)与被告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合肥神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马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BWE公司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江南公司、神马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BWE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BWE公司撤回对被告江南公司、神马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600元减半收取37800元,证据保全费人民币30元,合计37830元,由原告BWE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