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林某能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深宝法知刑初字第194号
案件名称林某能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某能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知刑初字第19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能。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10月18日被��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3)30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林玉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能及辩护人徐汉东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能系深圳市众达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达伟业公司)的副总经理,负责采购及生产管理。

自2013年6月份开始,在未获得步步高公司及其代理人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林某能组织众达伟业公司的员工生产假冒“步步高”注册商标的蓝光高清可视播放器(移动DVD),并以每台人民币310元左右的价格出售。

同年9月11日,公安民警前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塘尾华丰工业园XX栋X座X楼众达伟业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假冒“步步高”注册商标的商品播放器505台,价值人民币156,55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能的行为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诉请判处,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被告人林某能承认所控事实,愿意认罪。

辩护人徐汉东认为,控方指控罪名成立,但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1、本案被侵权商标“步步高”的标识是附着在翻盖移动DVD的内部,不太引人注意,说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小;

2、涉案505台未流入社会,从而未对“步步高”商标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3、被告人系初次犯罪,另外被告人家庭困难,因此,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步步高”为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步高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634489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影碟机,注册有效期为2001年9月14日至2021年9月13日。

被告人林某能系深圳市众达伟业科技���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达伟业公司)的副总经理,负责采购及生产管理。

自2013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林某能在未获得步步高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组织众达伟业公司的员工生产假冒“步步高”注册商标的蓝光高清可视播放器(移动DVD),并以每台人民币310元左右的价格出售。

2013年9月11日,公安机关接举报后前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塘尾华丰工业园XX栋X座X楼众达伟业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标有“步步高”商标标识的蓝光高清可视播放器505台,并抓获被告人林某能。

经查,查获的505台播放器均为假冒步步高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156,550元。

在审理过程中,步步高公司的维权代理深圳市三一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罗某斌)向本院出具了因获得赔偿而愿意谅解被告人林某能的谅解书。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涉案物品照片及扣押清单。

2、书证,有步步高注册商标证复印件、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情况说明、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开户资料、通话记录、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材料等。

3、证人王某、葛某、李某元、王某、王某祥、陈某喜的证言。

4、被告人林某能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本院均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能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步步高”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林某能归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结合被告人已获得被害单位谅解等情节,本院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并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其当不至于再危害社会,相关辩护意见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二、所缴获的侵权产品,均予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海  波人民陪审员 蔡  文  卿人民陪审员 曾  卓  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  斯  瑜书 记 员 刘菲菲(兼)附本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