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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内黄县金桂人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5知民初494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内黄县金桂人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金桂人家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494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精精,河南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黄县金桂人家超市,经营场所:河南省内黄县城关镇长庆路北段路东金桂公馆12号商铺。

经营者:杨金元,男,195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黄县金桂人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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