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北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昌民初字第12845号
案件名称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北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城北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余金亮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昌民初字第12845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五楼508室。

法定代表人黄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云飞,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北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三合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刘庭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守东,北京市奥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金亮,男,1962年3月2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美的公司)诉被告北京城北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回龙观市场)、被告余金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芜湖美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云飞、被告回龙观市场的委托代理人乔守东、被告余金亮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芜湖美的公司起诉称:我公司经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美的公司)许可授权,成为第5478888号”Midea”等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商标侵权诉讼。

2013年5月10日,我公司发现回龙观市场内余金亮的商铺销售假冒”Midea”商标的燃气灶,侵犯了我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我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品牌。

回龙观市场作为专业批发市场的主办者和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合理的管理职责,与余金亮构成共同侵权。

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二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

二、二被告分别在《中国知识产权报》、《法制晚报》两家报纸登载声明,消除对我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

三、二被告共同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5万元;

四、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回龙观市场辩称:不同意原告芜湖美的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一,芜湖美的公司没有诉讼主体资格,”美的”商标的所有权人是广东美的公司,广东美的公司可以主张权利,但芜湖美的公司不能以其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

第二,我市场在管理过程中尽到了必要的管理义务,不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余金亮辩称:不同意原告芜湖美的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一,芜湖美的公司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具体意见与回龙观市场一致;

第二,涉案燃气灶使用的包装箱是我的,但是我不清楚燃气灶由谁销售,即使是我销售的,我也不知道该商品系侵犯芜湖美的公司享有商标权利的商品。

我从批发商处进货,批发商并未告知该商品系仿冒的商品,芜湖美的公司并未对其商标进行宣传,也没有防伪措施。

我作为零售商,不具备分辨能力。

芜湖美的公司应当杜绝侵害其商标权的生产行为和批发行为,而不应起诉零售商;

第二,我销售的产品用的是”Meida”(中文发音为美大)商标,不是”Midea”商标,故不能确认我销售的商品系侵犯芜湖美的公司享有商标权利的商品。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4日,广东美的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5478888号”Midea”字母商标,其中”Midea”字母商标的M做了环绕圆形的艺术处理。

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燃气灶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6月14日至2019年6月13日。

2013年4月22日,广东美的公司出具商标授权书,将包括第5478888号、第6765872号商标在内的广东美的公司所有的全部注册商标授权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在其生产、运输、储存和销售的商品上使用,并特别授权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就侵害广东美的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以其自己的名义单独向各地各级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并取得相应的侵权赔偿,授权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

2013年7月17日,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2013年5月10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的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会同芜湖美的公司的代理人来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城北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三旗百汇分市场。

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芜湖美的公司的代理人付费从三旗百汇分市场三厅4-61、63号摊位购买了机体上印有”Midea”字样的炉灶一台,并因上述购买行为取得”收据”(店铺销售人员将收据时间误写为”2013年5月11日”)及”名片”各一张。

芜湖美的公司的代理人对上述购买场所及购买的商品进行了拍照,所摄照片及票据、名片复印件附于公证书中,购买的商品经公证处加封后交由芜湖美的公司代理人保存。

2013年5月27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就上述公证内容出具了(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8208号公证书。

公证书所附的收据载明日期为”2013年5月11日”,商品名称为”美大双灶”,单价为”180元”,数量为”1台”,金额为”180元”,收款人为”余”。

公证书所附的名片正面载明”余金亮经理三旗百汇商品城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西三旗百汇商品城百货三厅4通道61、63号”,背面载明的经营范围中包含”各种煤气灶具”。

庭审中,对(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8208号公证书所附封存的燃气灶实物进行现场拆封,可见公证购买的燃气灶机身正面有”Midea”标识及”美大好生活”字样,其中M做了环绕圆形的艺术处理。

燃气灶外包装上多处标有”chaofaMeida”字样,其中”Meida”字体大于”chaofa”字体,并标明”大陆生产基地:任丘市火炬燃气用具厂地址:任丘北环路开发区电话:0317-231****传真:0317-2315522”,包装正面右下角标有”原来生活可以更美的”字样。

芜湖美的公司否认任丘市火炬燃气用具厂与其存在任何关联性,主张涉案燃气灶机身上使用的”Midea”标识与其”Midea”商标相同,外包装上使用的”Meida”标识与其”Midea”商标近似,均侵犯了其对第5478888号”Midea”注册商标享有的商标权利。

余金亮在庭审中对涉案燃气灶是否由其销售未做明确表态,表示认可包装箱是其销售的,不清楚货物是否由其销售,但其认可公证书记载的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城北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三旗百汇分市场三厅4-61、63号摊位系由其经营,并认可公证书所附的收据是由其本人开具。

余金亮还辩称其销售的燃气灶具有合法来源,并向法庭提交了送货单一份,该送货单上载有”美大双灶1个=80”字样,并于底部印刷有”联系人:张国铭”、”仓库地址:上地西路甲八号东科源市场院内”等内容。

该送货单上并无任何签名或盖章。

苏泊尔公司对此进货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另查一,余金亮与回龙观市场签订有《租赁合同》及《有形市场经营管理协议》,上述协议约定余金亮销售商品禁止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回龙观市场还提交了宣传条幅照片一张用以证明其进行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宣传。

庭审中,余金亮认可其与回龙观市场签订过上述协议,亦认可回龙观市场采取过保护知识产权的宣传、配合工商部门例行检查等措施。

另查二,芜湖美的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1010元。

另查三,1999年1月5日,广东美的公司注册并使用在风扇、空调器商品上的”美的”图文组合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2年,在睿富全球排行榜资讯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共同发布的”2012中国最有价值品牌评价”中,”美的”品牌位居该排行榜第五位,品牌价值611.22亿元。

上述事实,有商标授权书公证书、商标注册证公证书、驰名商标认定通知公证书、品牌价值证书公证书、(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8208号公证书及公证实物、公证费发票、购物发票、送货单、租赁合同、有形市场经营管理协议、宣传条幅照片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据商标注册证,可以认定广东美的公司系第5478888号”Midea”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

根据商标授权书,可以认定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经授权取得了涉案第5478888号”Midea”商标的使用权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诉讼并取得相应赔偿的权利。

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后,芜湖美的公司依法享有上述权利。

回龙观市场及余金亮辩称芜湖美的公司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公证购买的燃气灶是否系侵权商品。

本案中,第一,公证购买的燃气灶与”Midea”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商品;

第二,公证购买的燃气灶机身上使用了”Midea”标识,与芜湖美的公司享有权利的”Midea”商标相同;

第三,公证购买的燃气灶包装上使用了”Meida”的标识,与芜湖美的公司享有权利的”Midea”商标相比,两者使用的字母相同,且第一个字母M均做了类似的环绕圆形的艺术处理,在外观上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误认,与”Midea”商标构成近似。

综上,在没有证据证明公证购买燃气灶的制造、销售行为经过了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公证购买的燃气灶属于侵犯芜湖美的公司享有的第5478888号”Midea”商标权利的商品。

关于涉案侵权商品是否系余金亮所销售。

余金亮认可(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8208号公证书所记载的公证购买涉案燃气灶的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城北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三旗百汇分市场三厅4-61、63号摊位系由其经营,且认可公证书所附收据由其开具,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余金亮为涉案燃气灶的销售者。

关于余金亮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余金亮销售侵犯芜湖美的公司享有商标权利的商品,构成侵权,且其提交的送货单不足以证明其销售的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故其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鉴于芜湖美的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者余金亮的侵权所得,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品的销售价格、余金亮的侵权情节、涉案商标知名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关于合理支出部分,本院将根据其合理程度酌情予以支持。

关于消除影响,鉴于余金亮仅是涉案燃气灶的销售商,且芜湖美的公司未举证证明余金亮的销售行为对其产生了负面影响,且通过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已能够补救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故对于芜湖美的公司要求登报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回龙观市场是否应与余金亮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回龙观市场与余金亮签订有《租赁合同》及《有形市场经营管理协议》,明确约定销售商品禁止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并且采取了必要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措施。

回龙观市场作为市场监管者,已经尽到了必要的合理注意义务,而芜湖美的公司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回龙观市场对余金亮销售侵权产品具有主观过错,故回龙观市场不应对余金亮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承担责任。

芜湖美的公司对回龙观市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余金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商品;

二、被告余金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一万四千一百九十元;

三、驳回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由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四百五十元,已交纳;

由被告余金亮负担六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