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知初字第335号原告:宁波邦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天涯。
委托代理人:周世兴。
被告:宁波市金之雪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燕。
被告:宁波市金之雪纺织品有限公司鄞州分公司。
负责人:钱燕。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邦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金之雪纺织品有限公司、宁波市金之雪纺织品有限公司鄞州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邦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邦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