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知民初字第601号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VIRGINIEMARGUERITEDESCAMPS。
委托代理人姚某,系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某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
被告二贺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市某有限公司、贺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共人民币441.5元,减半收取221元,由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