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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培清与施凤英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浙湖知初字第129号
案件名称王培清与施凤英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培清,施凤英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湖知初字第129号原告王培清,男。

委托代理人裴金华,湖州金卫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施凤英。

委托代理人王晓峰,杭州丰禾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王培清与被告施凤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王培清于2012年12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培清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施凤英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培清申请撤回对被告施凤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培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王培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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