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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文庆与金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通中知民初字第0161号
案件名称徐文庆与金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文庆,金宇,徐忠,沈伟冲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知民初字第0161号原告徐文庆。

委托代理人俞春雷。

被告金宇。

委托代理人徐忠。

被告徐忠。

被告沈伟冲。

原告徐文庆与被告金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因涉案布匹系徐忠委托金宇加工成品,徐忠委托沈伟冲印染,根据原告徐文庆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徐忠、沈伟冲为本案共同被告,并通知参加诉讼。

审理中,原告徐文庆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文庆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60元减半收取2230元,由原告徐文庆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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