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三(知)初字第942号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纳马瑞格特(ShonaMerigeault)。
委托代理人吴志,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凌坤,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祥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滕祥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根华代理审判员 郭 杰人民陪审员 曹 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弘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