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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春荣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昆刑执字第24249号
案件名称鲁春荣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鲁春荣

案由

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刑执字第24249号罪犯鲁春荣,男,汉族,1975年12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凤庆县,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十月十七日作出(2011)西法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春荣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杨福基等不服,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1)昆刑终字第49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鲁春荣的定罪量刑部分。

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云南省昆明监狱于2013年12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2次。

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鲁春荣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1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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