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0987号原告:广州达亿瓦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MASUYAMAKUNIO(増山邦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驰,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林青,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杜腾飞,男,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达亿瓦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杜腾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广州达亿瓦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以尚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广州达亿瓦文体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达亿瓦文体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达亿瓦文体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谧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伟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