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9807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李豪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茂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俊铁。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茂森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芳芳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沈敬杰书 记 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