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791民初2730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景现,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景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