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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谭雅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1民初700号
案件名称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谭雅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谭雅静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民初700号原告: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杭州市上城区四宜路22号4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何嘉泽。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炜,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雅静,女,199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原告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谭雅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

2021年7月29日,原告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文滔审判员  何 鑫审判员  黄红萍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龙国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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