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初257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洁,浙江杭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浙江杭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塔区首尔公主服装店,经营场所锦州市地一大道9区9A-11、9A-13号。
经营者:聂一。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古塔区首尔公主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1年7月22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
并于同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