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4419号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李如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达锋,上海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慧芳,女,199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慧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俞海苓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法官助理 齐赛赛书 记 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