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终5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映享(上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新经济园民益路XXX号XXX幢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郭静,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
法定代表人:寇卫平,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周成。
上诉人映享(上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0民初13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上诉人映享(上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且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映享(上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钱光文审 判 员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许 堃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
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
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