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472号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升,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明亮,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州市横水镇永兴标准件门市部,经营场所:河南省林州市横水镇南庄村。
经营者:张云娟,女,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章瑜,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州市横水镇永兴标准件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以需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