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436号原告:全芯智造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倪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笛,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弘芯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李涛。
被告:武汉新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王哲。
原告全芯智造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弘芯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武汉新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本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芯智造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800元,减半收取计70,900元,由原告全芯智造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陈瑶瑶审 判 员 杜灵燕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法官助理 朱永华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