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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德阿镆有限公司与莆田市雄宇贸易有限公司、周雪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3民初1462号
案件名称安德阿镆有限公司与莆田市雄宇贸易有限公司、周雪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德阿镆有限公司;周雪琴;莆田市雄宇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3民初1462号 原告:安德阿镆有限公司(UNDERARMOURINC),住所地美国马里兰州巴尔的摩赫尔街**。

法定代表人:JohnHCarriero。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艳坚,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莆田市雄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团结路**御品兰湾**楼**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MA2YFMGJOY。

法定代表人:周雪琴。

被告:周雪琴,女,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朝虹,女,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系莆田市雄宇贸易有限公司财务。

原告安德阿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德阿镆公司)与被告莆田市雄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宇贸易公司)、周雪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安德阿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艳坚,雄宇贸易公司、周雪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朝虹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德阿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G1007431号“”、第G996450号“”、第17886846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删除京东网上店铺“雄宇运动户外专营店”的全部侵权产品的链接信息;

二、判令二被告立即销毁全部侵权产品的库存(包括其他近似商品);

三、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包括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发生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2000元、差旅费3000元、公证样品购买费559元的合理费用);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安德阿镆公司成立于1996年,总部位于美国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市,主要生产体育装备及服装,创办者是前马里兰橄榄球明星KevinPlank。

旗下拥有美国体育运动装备品牌UNDERARMOUR。

原告公司的UNDERARMOUR产品,在业内具有极高知名度,旗下拥有数量极多的世界级著名运动员为其产品代言,包括阿尔瓦雷兹(世界职业拳击联盟的中量级冠军)、迈克尔·菲尔普斯(2008年的北京奥运会8金得主),斯蒂芬·库里(NBA金州勇士队的篮球运动员)等。

除此之外,在漫威旗下的《美国队长2》和《复仇者联盟2》及全球票房最高的《速度与激情》系列电影都能看到UNDERARMOUR产品的出场。

甚至,UNDERARMOUR的产品还获得前美国总统奥巴马的青睐。

原告于2011年4月正式进军中国,在中国内地开设专卖店,截止目前为止,原告已经在中国大陆开设实体零售店74家。

除了实体零售店之外,原告还在中国国内开通了电子商务业务,开设了官方旗舰店网站、天猫旗舰店以及京东商城官方旗舰店,销售其多种注册商标产品。

2005年05月17日,原告在美利坚合众国申请注册涉诉商标,并于2009年8月25日获准领土延伸至中国境内的申请。

2019年6月22日,原告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第G1007431号“”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为25类,包括鞋,专用期限自2019年6月22日至2029年6月22日。

2006年1月31日,原告在美利坚合众国申请注册涉诉商标,并于2009年4月14日获准领土延伸至中国境内的申请。

2019年2月18日,原告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第G996450号“”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为25类,包括运动鞋,专用期限自2019年2月18日至2029年2月18日。

2016年10月21日,原告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第17886846号“”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为25类,包括鞋、运动鞋,专用期限至2026年10月20日。

目前上述商标处于有效期内,因此,原告拥有上述商标的专用使用权。

经调查发现,被告1在京东网上经营的“雄宇运动户外专营店”店铺中,大量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进行运动鞋销售,明显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为此,原告立即向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了证据保全,就被告1销售的侵权产品的网页界面及相应的收到侵权产品、物流情况作证物封存,取得了(2020)粤广南粤第14878、14879号《公证书》。

从上述公证书可获取被告1以下信息:被告1的网店名称为“雄宇运动户外专营店”,店内销售的鞋子使用了多个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侵权标识,为此原告公证购买侵权产品“DisituArmour库7里Curry7糖果荧光绿鸳鸯男款低帮篮球鞋荧光绿SourPatch41”,售价为559元。

上述购买的侵权产品所对应的实物,经公证拍照取证可以清晰看到,侵权产品的包装盒、包装袋、吊牌、洗水标、鞋面、鞋底上均多处标有与原告持有的三个商标完全相同的侵权标识,比对图片如下表所列: 侵权产品的标识 原告的商标 比对说明 ? ? ? ? ? ? ? ? ? 第G1007431号“?” 、第G996450号“”?、第17886846号“?” 被告1所使用的侵权标识与原告的三个注册商标比对,无论是大写字母、字体选择、还是图形设计上均完全相同,构成商标相同。

综上,被告1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同一种商品(鞋、运动鞋)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并且销售的产品名称中包含“Armour”的字眼,产品实物上恶意使用相同标识,并标注原告网站等信息,故意诱导使消费者误以为自己所购买的产品来源正当、合法,以此获利非法利益。

因此,被告1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以此获取非法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被告2系被告1的唯一股东及法人,在未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被告1财产的情况下,应当对被告1的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鉴于原告品牌在服装行业的影响力,被告1显然知晓原告品牌及其注册商标,但被告1仍继续销售来源不合法的侵权产品,恶意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的标识,企图借助原告的知名度销售侵权产品,构成商标侵权,故被告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1的侵权行为使其侵占了原告产品的市场份额,从而获取了非法利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破坏了原告的商业信誉,损害了原告品牌形象。

原告为制止被告1的商标侵权行为,花费了合理的维权成本。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根据商标法、民诉法等法律法规具状起诉,请求贵院依法判如前列所请。

雄宇贸易公司、周雪琴共同辩称,一、雄宇贸易公司的案涉产品有合法来源,公司无侵权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雄宇贸易公司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从“Disitu迪思图”(第11421162号商标注册证)商标持有人厦门天东商栈贸易有限公司购进。

所销售商品的品牌是“Ddisitu迪思图”并不是代表第G1007431号、第G9961450号、第17886846号的商标使用,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有合法来源,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至于原告的证据并不能当然作为认定雄宇贸易公司商标侵权故意的依据。

商标侵权需要有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为前提。

二、原告要求8万元的损失没有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一方面,按照举证规则,原告应当举证证实自己的诉讼请求。

原告要求8万元的损失费用,但未能提供依据说明赔偿数额如何计算,对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另一方面,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原告不能举证自己的损失,那么赔偿数额就应当按照原告认为的因被告侵权所得利益进行赔偿。

即使被告构成侵权,其侵权所得利益也只有95元,根据商标法规定,其侵权赔偿数额也只有95元。

但被告信口开河,没有任何根据的漫天要价8万元缺乏依据,应当驳回。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雄宇贸易公司只是小本工商户,生意惨淡现已关闭,整个店铺价值不过区区几万元,经不起轻微的经济冲击。

原告安德阿镆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对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证据一商标档案,欲证明原告注册了第G1007431号“ ”、第G996450号“ ”、第17886846号“ ”商标,涉及的范围包含第18类商品,未经原告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上述商标。

证据二(2020)粤广南粤第14878、14879号《公证书》及附图、公证费发票、支付凭证,欲证明原告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固定被告1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被告1存在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多个与注册商标相近似标识的侵权行为,并以此获利,原告为此支付公证费、购物费的事实。

同时证明网店由被告1实际经营。

证据三天猫旗舰店截图、品牌介绍、中国品牌网和品牌网的截图,欲证明“Underarmour”品牌来源,经过原告不断宣传和推广,品牌在国内的知名度高,运动服装行业内排名较高,获得了消费者的广泛认同,以及正品销售的价格情况。

证据四委托代理合同、发票,欲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律师费用。

安德阿镆公司当庭提交由公证处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实物,经确认密封完整,拆开包裹内有一个白色盒子,安德阿镆公司陈述:纸盒上印有原告第G1007431号以及17886846号的商标,鞋盒里面有一双荧光绿色的运动鞋和黑色塑料袋,塑料袋上也使用了原告的两个侵权商标,鞋子上面有吊牌,吊牌使用了第G1007431号商标,鞋子的正面位置上使用了第G1007431号商标,鞋身侧面以及鞋底使用了第17886846号商标,鞋子的内部吸水标上印有原告第G996450号商标。

该鞋子并非原告生产,也并非原告委托生产的。

雄宇贸易公司、周雪琴共同质证认为,证据“三性”由法院依法审查,但被告的商品使用的是迪思图的商标,与原告的商标不同,并无侵犯其权利。

公证盒子上方的快递单是被告发的,但里面的鞋子不是被告店铺的。

本院审查认为,安德阿镆公司提供的第一组、第二组、第四组证据均有原件印证,证据来源合法,且与本案的待证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性,故对上述证据均予以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二被告虽然否认公证封存的被诉侵权商品系雄宇贸易公司销售,但该事实已经公证,在二被告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形下,应予采纳(2020)粤广南粤第14878、14879号公证书公证的事实。

至于第三组证据因未提供原件予以核对,亦未进行网页截图公证,本院无法确认其真实性,故不予采纳该组证据。

雄宇贸易公司、周雪琴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店铺截图一张,第11421162号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转让证明影印件各一张、商标授权书影印件一张,欲证明被告商品有自己独立的商标使用权;

另外被告店铺售卖的鞋子价格是399元,并没有五百多元,原告应当不是在被告店铺购买的商品。

安德阿镆公司质证认为,一、对于被告提供的迪思图的商标原告不予认可,首先,其截图上的商品并非涉案商品,没有关联性,真实性也无法确认。

二、对于商标注册证,由于被告未提供原件,真实性由法院核实,但商标注册不代表被告没有侵权。

商标注册证上显示的商标组成,仅仅是由英文字母的迪思图和中文组成。

而被告在销售侵权产品时,产品的名称中却使用了ARMOUR的英文。

即使被告有商标使用的授权,其在使用上也并不规范,并且有攀附原告商标的嫌疑。

其次,在侵权实物上,并没有显著使用迪思图的商标。

反而在吊牌、鞋身上均使用了原告的商标,由此可见,被告的侵权是存在的。

三、对于授权书“三性”无法确认,证明内容也与本案无关。

本院审查认为,因二被告未提供原件予本院核对,上列证据的真实性待查。

且从被诉侵权商品审查,被诉侵权商品上未见明显突出“DisituD迪思图”的标识。

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以及法庭调查,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原告安德阿镆公司成立于1996年,系设立于美利坚合众国的商事主体。

安德阿镆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工商总局)核准,注册(或经受让)了如下商标:(1)第G1007431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6月22日至2019年6月22日,续展至2029年6月22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防雨套装、夹克衫、裙子、运动袖衫、腰带、皮带、各类运动服装等;

(2)第G996450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2月18日至2019年2月18日,续展至2029年2月18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运动用品即运动用球、足球手套等;

(3)第17886846号“ ”商标,注册有效期间自2016年10月21日至2026年10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基层裤子、下装、夹克(服装)、裤子、鞋、运动鞋等。

被告雄宇贸易公司成立于2017年,系自然人独资公司,周雪琴为该司法定代表人。

该司经营范围为服装、鞋帽、箱包、皮具、玩具、体育用品(不含弩)、日用百货、家具、家用电器、厨房用具、机电设备、化妆品、钟表、电子产品、珠宝首饰、五金交电、化工产品。

2020年6月30日,安德阿镆公司委托赵世浩办理证据保全,广州市和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收到赵世浩的转委托。

该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委派庞文清向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办理网页保全公证。

在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庞文清使用公证处计算机进行了不限于以下的操作:在计算机桌面新建word文档;

打开浏览器,输入www.baidu.com,进入百度首页,在搜索框输入“北京时间”,点击“百度一下”,显示搜索结果页面;

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www.jd.com,敲击回车键,进入相应页面;

登陆后输入账号密码;

在页面搜索栏输入“雄宇运动户外专营店”,点击搜索,进入相应页面;

进入店铺,进入相应页面;

在店铺搜索栏输入“荧光绿SourPatch41”,点击“搜本店”,进入相应页面;

点击排列于第一行第一列的商品,进入相应页面(页面显示累计评价8,京东价559);

选择相应的商品款式信息及数量,点击“加入购物车”,进入相应页面;

去购物车结算;

点击去结算,进入相应页面;

输入收货信息,点击提交订单,进入付款页面;

网上支付订单款项,进入相应页面;

在上一步骤所得页面点击“查看订单详情”,进入相应页面;

关闭浏览器,结束操作。

对上述取证过程,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出具了(2020)粤广南粤第14878号公证书。

同日,庞文清向该公证处又申请对收取商品的行为及进行网上物流查询的行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处受理了上述公证申请,并指派公证员办理。

2020年7月2日,快递人员派送包裹一个(包裹运单号770001601129661)到公证处。

在公证员、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庞文清拆开上述包裹,公证人员对上述包裹内的物品进行了拍照,随后将上述物品封存并交庞文清收执。

后在监督下,庞文清使用公证处计算机及网络进行了以下操作:在计算机桌面新建word文档;

打开浏览器,输入www.baidu.com,进入百度首页,在搜索框输入“北京时间”,点击“百度一下”,显示搜索结果页面;

打开浏览器,输入www.baidu.com,进入百度首页,在搜索框输入“北京时间”,点击“百度一下”,显示搜索结果页面;

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www.jd.com,敲击回车键,进入相应页面;

在上一步骤所得页面点击“我的订单”,进入账户登录页面;

输入账号、密码,点击登录,进入页面;

在上一步骤所得页面订单号显示为“120278265616”的项目下点击“订单详情”,进入相应页面;

关闭浏览器,结束操作。

对上述取证过程,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出具了(2020)粤广南粤第14879号公证书。

本院当庭将(2020)粤广南粤第14879号公证书封存的实物包裹进行拆封查验,查明该包裹外观与该公证书中相关照片显示的邮件外观一致,系同一包裹。

拆封封存物,内有一白色纸鞋盒,鞋盒上印有“ ”、“”、“”标识。

打开鞋盒后,内有一双荧光绿球鞋及印有“”、“”的塑料袋。

鞋身侧边及底部印有“”标识,鞋子上挂有“”标识的纸质吊牌,鞋舌上印有“”标识。

另查明,雄宇贸易公司在京东平台上开设“雄宇运动户外专营店”网店。

安德阿镆公司为维权支出购买费用559元、公证费2000元、律师代理费用2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安德阿镆公司系在设立于美利坚合众国的商事主体,本案系涉外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使用法院地法律。

”二被告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原告选择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被告对此未提出异议,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作为处理本案争议的准据法。

原告安德阿镆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G1007431号“”、第G996450号“?”、第17886846号“?”商标,是三枚商标的合法所有人,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雄宇贸易公司在京东平台上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为鞋子,与原告享有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中的“鞋子”为同类商品。

被控侵权产品密封完整,在本院主持下进行拆封,可以确认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由被告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案涉侵权产品及产品包装上的“?”、“?”、“?”标识字样清晰显著,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上述标识与原告的第G1007431号“?”、第G996450号“?”、第17886846号“?”构成相同商标。

安德阿镆公司确认被控侵权商品非商标权利人生产或授权生产,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雄宇贸易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第G1007431号“?”、第G996450号“?”、第1788684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被告雄宇贸易公司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雄宇贸易公司在京东平台上开设“雄宇运动户外专营店”店铺,但被诉侵权链接已经删除、店铺也已关闭,原告未能证实被告雄宇贸易公司有继续销售及有库存侵权商品的行为,其主张停止侵权、销毁库存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至于赔偿数额,因被告雄宇贸易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案涉产品系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安德阿镆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又无法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亦无法明确该商标许可使用费,本院考虑案涉商标的知名度、案涉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方式、经营规模、销售情况、侵权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并结合安德阿镆公司提起诉讼发生的合理维权费用,酌定雄宇贸易公司赔偿给安德阿镆公司10000元(含因本案维权产生的合理开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雄宇贸易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周雪琴系该公司的股东,周雪琴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故对安德阿镆公司要求周雪琴对于雄宇贸易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安德阿镆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莆田市雄宇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安德阿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00元;

二、周雪琴对莆田市雄宇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安德阿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安德阿镆有限公司负担1575元,由莆田市雄宇贸易有限公司、周雪琴负担225元。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安德阿镆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莆田市雄宇贸易有限公司、周雪琴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艳艳 审 判 员  邱园园 人民陪审员  王秀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 烟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五十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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