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991号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总经理。
被告:上海好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鲁文文。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好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委派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先行调解。
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因系委派调解,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陈瑶瑶审 判 员 杨馥宇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法官助理 张宗滨书 记 员 张宗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