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3769号原告:金群,女,199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蕾,浙江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天奇,浙江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晓娜,女,199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原告金群与被告刘晓娜、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受理,于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金群当庭申请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7月23日,原告金群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金群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群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金群负担。
审判员 林佩瑶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庆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