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1046号之一原告:周金娥,女,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敏,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宗杰,女,199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周金娥与被告施宗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进行调解。
经调解,原告周金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金娥撤诉。
本案因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陈瑶瑶审 判 员 杨馥宇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宗滨书 记 员 张宗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