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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兴化市传栩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2民初209号
案件名称209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兴化市传栩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传栩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2民初209号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传栩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店,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天宝领秀城****八里铺路**v>经营者:瞿相东。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兴化市传栩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兴化市传栩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25元,由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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