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03知民初37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794909100K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地址: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3栋2层206号委托代理人:苏旬磊,山东润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封丘县春光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荆隆宫乡荆西村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封丘县春光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现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