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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益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多维联合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1民初5160号之三
案件名称浙江中益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多维联合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中益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多维联合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民初5160号之三原告:浙江中益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阜溪街道秋丰路**。

法定代表人:许瑞连,该公司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宏,浙江知吾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浙江知吾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一冶科技大楼)/div>法定代表人:宋占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凯峰,该公司员工。

被告:多维联合集团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环岛西侧/div>法定代表人:多维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戈,北京太合九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中益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多维联合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

诉讼期间,原告浙江中益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益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益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浙江中益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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