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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卫辉市振中路新中州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703知民初44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卫辉市振中路新中州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卫辉市振中路新中州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03知民初44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86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妍妍、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卫辉市振中路新中州超市,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卫辉市振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81MA44C8EM4C。

经营者:刘吉龙。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卫辉市振中路新中州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赔偿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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