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807号原告:郑树胜,男,汉族,1946年1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叶云裳,女,汉族,1942年2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姜新发,男,汉族,1936年11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里,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树胜与被告叶云裳、姜新发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树胜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树胜撤回对被告叶云裳、姜新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郑树胜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