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5619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勇,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于2021年7月5日收到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周恒阳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祁 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